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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靖安县立安矿业有限公司与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安县立安矿业有限公司,罗马瓷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1449号原告靖安县立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罗湾乡。法定代表人曹晓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厚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维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芬娟,该公司法务。原告靖安县立安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伟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樊厚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贾芬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靖安县立安矿业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9月至10月期间,原、被告共发生四笔叶腊石买卖业务,原告应被告电话等通知发货,价款计104816.58元。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价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价款104816.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罗马瓷砖有限公司辩称,结欠原告价款情况属实,但现被告资金紧张,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罗马瓷砖有限公司对结欠原告价款104816.58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价款人民币104816.58元属实,理应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靖安县立安矿业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04816.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98元,由被告罗马瓷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