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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与张××、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张××,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699号原告:吕××。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张××。被告: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张××、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43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陆潇岚人民陪审员  楼百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