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6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深圳市华××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深圳市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深圳市华××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8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调查时,上诉人吴某某对有其签名的劳动合同的最后一页予以确认。一审诉讼期间,深圳市华××有限公司对其代理人陶琴并无提出上诉的授权。2008年11月10日,深圳市华××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审核同意,变更为深圳市华南拓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鄞辉杰变更为陈某某,股东由鄞某某、朱某某更为刘某某。二审期间,吴某某以深圳市华××有限公司的股东转卖股权为由请求追加原股东鄞某某、朱某某加诉讼。深圳市华南拓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南拓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审理期间(2008年11月10日)深圳市华××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审核同意,变更为深圳市华南拓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鄞某某变更为陈某某,股东由鄞某某、朱某某更为刘某某。一审诉讼期间,深圳市华××有限公司对其代理人陶某某并无提出上诉的授权。陶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提出上诉取得深圳市华南拓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授权,故陶某某以深圳市华××有限公司的名义提��的上诉属无权代理,本院不予认定。深圳市华南拓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深圳市华××有限公司的名称及股东虽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公司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吴某某以深圳市华××有限公司的股东转卖股权为由请求追加原股东鄞某某、朱某某参加诉讼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是一个整体,上诉人吴某某对有其签名的劳动合同的最后一页予以确认,一审据此认定深圳市华南拓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与吴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吴某某对有其签名的劳动合同不予确认,以未签合同为由上诉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吴某某因工伤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社保部门核发的吴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人民币21072元及吴某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元已存入吴某某本人在农业银行开立的帐户中,吴某某主张深圳市华南拓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私自设立该帐户并将款项转走。鉴于目前吴某某已向公安部门报案,社保部门已经核发吴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吴某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应待公安部门查明事实后再另循途径解决,本院在此不予处理。吴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自己领取了厂方给的21000元,并且领取了几个月的工资,合计有29000多元,一审据此认定吴某某实际领取的工资为8000多元并无不当。吴某某上诉主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深圳市华南拓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23日至7月26日的工资4800元,本院不予支持。吴某某一审时提供一《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复印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深圳市华南拓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予确认,一审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吴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住院期间,其上诉主张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