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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颜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潘文亚与潘金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亚,潘金普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潘文亚。委托代理人:李鹤军,建湖县蒋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金普。委托代理人:王锦标,建湖县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亚与被告潘金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文亚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文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文亚负担。审判员  单吉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