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旭光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旭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凡,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旭光,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旭光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铁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