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09)1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罗某、“江波”(均另案处理)窜至瑞安市仙降镇翁洋村人民西路xx-xx号黄某经营的“欧意”服装超市,由被告人田某及罗某佯装买裤子引开黄某,“江波”趁机窃取放置在超市柜台上的一台旭日牌c460a笔记本电脑及一个瑞星牌正版杀毒软件,后被告人田某被当场抓获。经估价,被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8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黄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0年1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田某退赔被害人黄某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3824元。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佩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