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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国文与高志根、包玲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文,高志根,包玲芬,余佳,沈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83号原告余国文,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太平村中渡桥7号。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根,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五四村圣堂头5号。被告包玲芬,195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五四村圣堂头5号。被告余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祥和小区36幢301室。被告沈建国,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塔山小区41幢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文与被告高志根、被告包玲芬、被告余佳、被告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文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玲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国文要求撤回对被告包玲芬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文撤回对被告包玲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宣 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谢兴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