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国文与高志根、包玲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文,高志根,包玲芬,余佳,沈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83号原告余国文,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太平村中渡桥7号。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根,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五四村圣堂头5号。被告包玲芬,195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五四村圣堂头5号。被告余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祥和小区36幢301室。被告沈建国,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塔山小区41幢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文与被告高志根、被告包玲芬、被告余佳、被告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文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玲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国文要求撤回对被告包玲芬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文撤回对被告包玲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宣 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谢兴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