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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35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贤剑与朱建明、卢红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贤剑,朱建明,卢红叶,郭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359-2号原告:袁贤剑,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王家湖三村029号。委托代理人:楼旭东。被告:朱建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35号4幢301室。被告:卢红叶,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35号4幢301室。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寅。两被告委代代理人:袁冬丽,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郭灿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东山吴村1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贤剑与被告朱建明、被告卢红叶、被告郭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贤剑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红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贤剑自愿撤回对被告卢红叶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贤剑撤回对被告卢红叶的起诉。审 判 长  魏志诚审 判 员  陆启杰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