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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7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炳荣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练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