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7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炳荣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练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