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民初字第12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杨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负责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杨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陈彩凤诉被告杨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彩凤之人身伤残等级正在重新鉴定中,而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之处理与该案的处理相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灵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