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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民初字第12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杨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负责人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杨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陈彩凤诉被告杨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彩凤之人身伤残等级正在重新鉴定中,而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之处理与该案的处理相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灵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