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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永大纺织、绍兴永大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绍兴永大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经济开发区剡溪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张惠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永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会稽路483号。法定代表人许国永,董事长。上诉人浙江鸥宇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永大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