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斌与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08号原告:杨斌,城区团结巷腰弄7号。委托代理人:何金兔,绍兴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市越城区祭坛后航管所宿舍1幢304室。现住绍兴市越城区中成新村1幢603室。原告杨斌为与被告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8月27日,借款人陶正坤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并由被告提供担保。借款约定归还2009年9月2日前归还。逾期后,陶正坤下落不明。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本院认为,借款人陶正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立案侦查。若经查实原告系陶正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则其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途径予以解决,在经追赃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1990)民他字第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原告对保证人徐某的起诉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