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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3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383号原告:李××。被告: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朱猛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铃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