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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有限公司,余姚市××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39号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渚镇下沙畈村。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洪××。被告:余姚市××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北村××家。法定代表人: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联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丁金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