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终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林朝金与钟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建东,林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建东。委托代理人:何延法。委托代理人:何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朝金。委托代理人:金光华。上诉人钟建东为与被上诉人林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林朝金可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案外人张爱华一起进行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存在犯罪嫌疑;且本案讼争“借条”的产生可能与该事实有关联。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林朝金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林朝金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方飞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宋微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