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吕维国与施辉章、石怀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维国,施辉章,石怀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840号原告:吕维国。委托代理人:马科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辉章。被告:石怀金。本院在受理原告吕维国诉被告施辉章、石怀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辉章、石怀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维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吕维国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童平凡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