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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平民初字第597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包某某。被告:彭某甲。原告蔡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安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某某、被告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起诉称: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4月20日生育一子名彭某乙,1999年11月12日补办结婚证。因婚前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辱骂和殴打原告。2006年,被告曾将原告殴打致伤,经他人劝解,被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打原告。2007年10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因朋友、亲戚的劝解而撤诉。2009年9月30日,被告又无故殴打原告,原告再也无法忍受而回娘家,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彭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认识、生育情况及补领结婚证时间没有异议,其他均不是事实。认为夫妻之间吵架都是原告有过错的,其主要有:1、原告为了和某某人同居,还去香港、澳门玩,被骗了七万多元后,被那人甩了;2、2007年7月某日原告被陈某某骗了钱,还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去安公局报案,公安局查实后以他们是通奸为由不予立案;3、原告还“加盟黄山国际旅游礼品城建设合同”钱被骗;4、原告���某与赌赙等过错。被告为了家庭和子女健康考虑,不计较原告以前过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4月20日生育一子名彭某乙,1999年11月12日补办结婚证。2007年10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因和好而撤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近年来虽由于缺乏沟通和理解,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只要双方以子女身心健康为重,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希望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业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1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安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维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