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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4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电××司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司,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74号原告:宁波××电××司。。法定代表人:吴××。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司诉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电××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晓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