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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和县大江粮油棉有限责任公司与无为县腾飞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蒋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大江粮油棉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县腾飞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蒋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和县大江粮油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县。法定代表人:陆先明被告无为县腾飞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蒋大伟,公司总经理。被告蒋大伟,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大江粮油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无为县腾飞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蒋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县大江粮油棉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大江粮油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无为县腾飞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蒋大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2857元由原告和县大江粮油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丁家华审判员  何艾云审判员  陈以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