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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南方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南方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南方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南方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南方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檀树头村。委托代理人:杨文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仙岩街道西鲍村。法定代表人:鲍心钢,董事长。上诉人宁波南方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二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南方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南方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南方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66元,减半收取2233元,由上诉人宁波南方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审 判 员  董 伟审 判 员  黄叶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