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来燕与虞红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来燕,虞红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号原告许来燕,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临海市括苍镇小海门村1-37号。被告虞红阳,经商,乌市稠城街道锦绣家园A幢7楼E座。原告许来燕诉被告虞红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来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虞红阳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和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虞红阳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锦绣家园A-7-E号的房屋所有权(房权证号为稠城字第a00073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