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荔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温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荔民初字第279号原告某某支行。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行信贷业务部主任。被告温某某,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未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审判员严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