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李某某、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嘉善县××××号。法定代表人:倪某某。委托代理人:卜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被告李某某、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某、林某某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某、林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