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外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有限公司××司与宁波××××摩托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有限公司××司,宁波××××摩托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外初字第7号原告:联邦快递(××)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宁波市××通途路××号。代表人:施××。委托代理人:范××、韩××。被告:宁波××××摩托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班××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委托代理人:董××。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有限公司××司与被告宁波××××摩托艇有限公司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2月9日通知联邦快递(××)有限公司××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逾期至今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联邦快递(××)有限公司××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盛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