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14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贤明与诸葛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贤明,诸葛益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1472号原告:吴贤明,浙江省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新建村育才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21197111055036)被告:诸葛益青,浙江省龙游县人,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号**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贤明与被告诸葛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贤明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