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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14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贤明与诸葛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贤明,诸葛益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1472号原告:吴贤明,浙江省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新建村育才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21197111055036)被告:诸葛益青,浙江省龙游县人,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号**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贤明与被告诸葛益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贤明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