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甲与谢××、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谢××,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004号原告:胡甲。委托代理人:胡乙。被告:谢××。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诉被告谢××、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审 判 员 王正治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