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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临安××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77号原告临安××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村。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杭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镇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存款6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安××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存款6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