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环洲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洲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72号原告浙江环洲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放塘农场(汽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宗贵。被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市太平街道百家山路7号。法定代表人施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洲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银行温岭市支行,帐号84×××01及开户在台州市商业银行,帐号510021633600010的存款计人民币230000元进行诉讼保全,并已用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环洲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