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昌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董洪杰与谭江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杰,谭江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商初字第270号原告董洪杰。被告谭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洪杰与被告谭江涛买卖柴油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谭江涛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谭江涛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