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董洪杰与谭江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杰,谭江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商初字第270号原告董洪杰。被告谭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洪杰与被告谭江涛买卖柴油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谭江涛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谭江涛价值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