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田晔与余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晔,余丽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66号原告田晔。委托代理人曹晓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彦军,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丽君。本院受理原告田晔诉被告余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411元。代理审判员 刘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