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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田晔与余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晔,余丽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66号原告田晔。委托代理人曹晓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彦军,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丽君。本院受理原告田晔诉被告余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411元。代理审判员  刘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