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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讲强与丁荣锋、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讲强,丁荣锋,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讲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灿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荣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俞华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武。上诉人陈讲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讲强于2009年12月28日以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讲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讲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98元,依法减半收取1149元,由上诉人陈讲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