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浙江××××有限公司、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浙江××××有限公司,李××,张××,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480号原告:王×。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室。法定代理人:张××。被告:李××。被告:张××。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李××、张××、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1756元,实收案件受理费158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阮 颖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王云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聪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