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汉民与陈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汉民,陈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64号原告:杨汉民,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5508307413。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轧村社区振兴路109号。委托代理人:姚铭,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伯荣,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4711107412。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骥村村赤介兜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汉民与被告陈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汉民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伯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汉民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汉民撤回对被告陈伯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杨汉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