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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富商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富阳市××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富阳市××造纸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富商初字第252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富阳市××造纸厂,住所地:富阳市××村。代表人:赵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富阳市××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阳市××造纸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原告张某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开始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被告废纸。被告除支付部分货款外,至今尚有1886278.77元货款拖欠不付。为此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86278.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6473.77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结算清单一份,用以证明至2009年7月1日止,被告欠原告货款246473.77元。被告富阳市××造纸厂未作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结算清单有被告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签名并盖有被告单某某章,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开始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被告废纸。至2009年7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6473.77元。上述所欠货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至2009年7月1日止,尚欠原告货款246473.77元,有被告签名盖章认可的结算清单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及时支付该货款,已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富阳市××造纸厂支付原告张某某货款246473.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97元,由被告富阳市××造纸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楼雁鸣审判员  戚利尧审判员  陈亚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永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