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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丁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13号原告:丁某,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沈某,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