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丁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13号原告:丁某,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沈某,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