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遂昌良辰美景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叶欣东、潘鸿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良辰美景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叶欣东,潘鸿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14号原告遂昌良辰美景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南门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吴锦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法盛,浙江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欣东,妙高镇青云小区10号楼504室。被告潘鸿利,高镇青云小区10号楼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良辰美景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欣东、潘鸿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良辰美景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 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