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根方与孙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根方,孙小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056号原告:沈根方。村大邾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60112101x。委托代理人:严晔,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康。自然村96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根方与被告孙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根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根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根方撤回对孙小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沈根方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