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吴商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根方与孙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根方,孙小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056号原告:沈根方。村大邾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60112101x。委托代理人:严晔,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康。自然村96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根方与被告孙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根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根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根方撤回对孙小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沈根方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