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唐红记、王砚英等与李洪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记,王砚英,李洪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352号原告唐红记,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原告王砚英,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被告李洪端,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记、王砚英与被告李洪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9年12月2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唐红记、王砚英撤回对被告李洪端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及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