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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7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乔××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乔××(深圳)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713号上诉人(原审��告)胡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野某某,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某为与被上诉人乔××(深圳)公司(以下简称乔××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乔××公司应否支付胡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胡某从事机器保养技工工作,胡某于2008年12月2日在上夜班期间,无故在办公室睡觉,造成机器出现”转印不良”故障,在二审庭审中胡某对其在办公室睡觉行为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无异议。本院认为,胡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乔××公司据此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胡某有关乔××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聃(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