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洪海与张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海,张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李洪海。被告:张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海与被告张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海以被告张丽丽已给付货款为由,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洪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洪海负担。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