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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洪海与张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海,张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李洪海。被告:张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海与被告张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海以被告张丽丽已给付货款为由,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洪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洪海负担。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