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5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康宁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金叶管件厂、史美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康宁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金叶管件厂,史美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579号原告:慈溪市康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时代大厦205室。法定代表人:徐婉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金叶管件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下一灶村。代表人:史美芬,厂长。被告:史美芬,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慈溪市金叶管件厂投资人,住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康宁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金叶管件厂、史美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康宁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计115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56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