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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程文良与程留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汴民终字第955号程上诉人(一审被告)程文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留江。委托代理人王宣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程文良因与被上诉人程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程留江与程文良系叔侄关系。2007年2月7日,程文良借程留江现金13500元,并为程留江出具了内容为“借程刘江现金壹万叁千伍佰元。程文良.2007、2月7号。”的证明一份。经程留江多次催要,程文良以程留江所要的款数与实际不符为由拒付。程留江提起诉讼,要求程文良偿还13500元借款。一审认为,程文良拖欠程留江借款应予归还,对程留江要求程文良偿还欠款的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程文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程留江借款13500元。案件受理费138元,由程文良承担。程文良上诉称:借款13500元,已分几次偿还。其中还的3000元还在借条的下面注明,而程留江将“注明”部分撕去,属伪造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程留江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程文良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程文良欠款的事实有其���2007年2月7日为程留江出具的借款证明相佐证。上诉称13500元借款已清偿,程留江将“证明”的部分内容撕去。但一、二审期间程文良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其上诉理由因缺少证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由程文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 强审 判 员  朱 冰代理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