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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焦慧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