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7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新××厂、香港华××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新××厂,香港华××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7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胡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新××厂。负责人陈某某,系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华××公司。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新××厂(以下简称新××厂)、香港华××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7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新××厂应否支付胡某某残疾赔偿金448126元及后续治疗费288000元。本案属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新××厂已为胡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胡某某上诉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胡某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系指康复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该项费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由社保部门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故胡某某上诉请求新××厂支付其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胡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聃(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