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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董××与高××、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高××,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438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高××。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高××、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以与高××、吴××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5元,予以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董××负担。审 判 长  季龙斌代理审判员  彭家洪代理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薛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