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明姣与徐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姣,徐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879号原告:黄明姣,身份证号:(330824196812203523),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东园4幢3单元602室。被告:徐秋英,身份证号:(330824196803140022),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商贸城19号楼2单元501室。原告黄明姣为与被告徐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明姣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秋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明姣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秋英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姣撤回对被告徐秋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黄明姣负担。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