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镜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叶春生与芜湖市隆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生,芜湖市隆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镜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叶春生,男,1959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隆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棠梅路。法定代表人王银龙,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镜劳仲调字第343号仲裁调解书,于2009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市隆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芜湖市镜湖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