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1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申某某。被告: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巫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巫某某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