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汪甲、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甲,章某某,汪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汪甲。被告:章某某。被告:汪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汪甲、章某某、汪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甲、章某某、汪乙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