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力纲、马某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纲,马彦,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力纲(曾用名刘晓刚),无业。2009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马彦,无业。2009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无业。2009年7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文福,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力纲、马彦、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刘力纲、被告人马彦及其辩护人杨李影、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张文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底,被告人刘力纲、马某因吸食毒品无资金,遂商量从四川省购买毒品以贩养吸。被告人刘力纲、马某驾车来到宝鸡市陈仓区凤阁岭镇毛家庄村6组366号被告人周某的家里,被告人刘力纲以作生意需资金为由,向被告人周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后被告人刘力纲、马某遂前往四川省绵阳市,购回价值8000余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匿于被告人马某租住的房屋内。毒品购回后,三被告人一起吸食。2009年7月1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刘力纲、马某、周某携带两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至本市雁塔北路万达广场,在“阳光国会”一楼大厅内,被告人马某将两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给白亚亚,获赃款人民币600元。返回途中,被告人刘力纲、马某、周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被告人马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0.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力纲、马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扣押单、查获毒品鉴定书、查获毒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刘力纲、马某、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力纲、马某、周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关于被告人马某辨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马某有自首情节,属于以贩养吸,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2009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巡逻至本市雁塔北路李家村服装城门口时发现三被告人形迹可疑,便将三人带回派出所审查,三被告人遂如实供述了从四川省绵阳市买回冰毒并在西安进行贩卖的罪行,上述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故被告人马某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马某辨护人辩护称从被告人马某处查获的毒品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不属实,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某辨护人辩护称购买毒品的1万元是被告人周某借给被告人刘力纲,并非起诉书指控是给被告人刘力纲,及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力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马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四、作案工具电子秤1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晓梅审 判 员 鲁向阳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